【以案释法】外卖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通过A公司运营的APP注册,并与B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由B公司提供配送服务订单需求,在网络配送员承接并按要求完成配送任务后按照相应标准对配送员所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并支付相应服务费。A公司为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及个人综合责任险”。刘某在配送过程中与代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碰,致代某与刘某受伤及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代某无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从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看,B公司对配送活动有一定程度的控制。通过《扣罚规则》等惩罚措施、依据接单数核定报酬等激励措施,B公司可以在配送质量、配送时间等方面对配送员进行较为全面的控制从而保证其按照平台的要求履行配送职责。同时,B公司也是配送活动的受益方。B公司系刘某提供劳务的接受方,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对刘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对代某造成的损害,应当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

“互联网 ”新经济模式下,催生了“平台 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紧扣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两个关键问题,从工作模式、从属关系、薪酬模式、管理模式等多个方面,综合认定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之规定依法判决,从而更好地平衡多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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